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湾**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召集魏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先后在达州市通川区“象**”茶楼、“楼**”茶楼赌博,由郑某某向参赌人员发放连号的5元、10元作为筹码,以50-1600元的赌注打成都麻将。每赌博4小时为一局,每局郑某某抽头1200-1600元,结束后,由郑某某通过微信昵称 为“无**”、“再美**”、“敏*”的这三个微信、现金等方式给参赌人员兑换筹码。现查明魏某某与郑某某之间通过微信转账的赌资金额为33600元,张某某与郑某某之间通过微信转账的赌资金额为12800元。郑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通川区“楼**”茶楼开设999房间,先后召集、组织魏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以200、400、800、1600元的赌注打成都麻将。郑某某给参赌的每人发放10张5元和4张10元作为赌博筹码(5元代表200元,10元代表2000元),每人发放的筹码对等10000元,郑某某本人也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1600元。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上述四人在“楼**”茶楼吃过晚饭后,郑某某以下午赌博的房间卫生脏为由换到该茶楼777房间,四人开始新的赌局。当日22时许,民警将正在777房间内赌博的四人查获,并当场从汪某某处查获5张10元、8张5元的筹码;从魏某某处查获5张10元、15张5元筹码;从张某某处查获1张10元、5张5元的筹码;从郑某某处查获4张10元、12张5元的筹码,从郑某某携带挎包内查扣现金6516元。郑某某在当晚的赌局中抽头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赌资照片、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世静
检察官助理:薛乾林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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