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道**号,2019年9月6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开始至2019年9月5日期间在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通过微信收受田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其中赌博人员田某某于2018年9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某某投注1300元的“六合彩”;赌博人员高某某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9月5日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某某投注“外围香港六合彩”约40次,赌资共约2000元;赌博人员徐某某华某某2019年2月份至2019年9月5日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某某投注“六合彩”约40次,赌资共约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投注记录等书证,证人田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某某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19年1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