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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3组箬壳凉亭65号家中、家旁边山上等地多次组织沈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约28场,抽头款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莎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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