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街**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梅县区**镇**街**号店铺经营麻将馆,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分为下午、晚上两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均聚集10多人参赌,每人每次收取10元作为桌租。2019年11月14日晚,公安人员依法对该赌档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以及邹某某、罗某某等参赌人员共14人,缴获赌资15780.5元人民币。随后,公安人员陆续查获黄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秋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3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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