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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赌博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108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赌博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份,刘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组织多人在通河县富林乡双河村、岔林村等地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大鹏、小强、微微、郭某某、管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通河县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2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于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庆新

检察官助理:赵月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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