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镇**里**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同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4日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超市内,接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共计接受28人投注,投注金额人民币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生肖特码表等物证;
2.单据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梁某某、李某甲、罗某甲、刘某甲、许某某、潘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喻某某、李某丙、费某某、罗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珂炯
检察员:马莉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693****)。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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