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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3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襄阳市**服务中心副主任,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路**院。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谷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收取原襄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住宅区住户充值电费,共计收取电费669066.41元,其中2012年78084.73元、2013年73427.22元、2014年68802.32元、2015年118620.92元、2016年116428.21元、2017年105870.91元、2018年107832.1元。期间,郑某某分三次向**委机关财务缴纳住户电费共计122078.4元,分别是2012年9月24日33920元、2015年3月18日29356元、2015年4月8日58802.4元,下余546988.01元未上缴机关财务帐,郑某某将未上缴机关财务账的电费用于**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账外支出107299.8元,143752.14元保管于服务中心保险柜,其余295936.07元被其据为已有,用于其女儿课外辅导、个人日常消费等支出。

2018年下半年,襄阳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纪检监察组对市直**系统2013-2018年上半年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时,发现**委机关承担了应由单位职工支付水电费的问题,责成**委进行整改。在**委组织整改期间,郑某某分四次向**委财政往来资金帐户存入现金共计44875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财务帐据、银行查询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袁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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