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贩毒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阿K,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某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经与位于本市越某某矿泉派出所的购毒人员王某某通过手机联系毒品交易,并事先通过手机微信收取对方转账的毒资人民币600元后,通过把l小包用黑色胶袋装好的毒品(净重0.4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放置于约定的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文博西路与云城中二路交界处的白云文化广场地铁站B出口外地铁通风口侧水管旁的草地,并电话告知购毒人员王某某到上述地点取毒品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郑某某则躲在附近暗中观察购毒人员取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毒品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