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郑某某,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16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7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8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值班律师奚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02分,被告人郑某某收取了购毒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人民币1200元购毒款,之后于当日15时许,驾车至二人约定的本市六合区马集镇邮政支局附近,在车内将一小包冰毒交付给金某某。交易后,被告人郑某某应金某某要求中途停车去超市买水,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押了其出售给金某某的毒品1小包净重0.38克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呈请贩毒控制下交付报告书,传唤证,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宁公禁毒鉴字[2019]1658号《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31209****;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