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无业。因涉嫌贩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前科情况: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3年11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贩卖毒品,于2010年1月4日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23日晚上8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药店门口,被告人郑某某卖给刘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约0.6克,非法获利1300元。
2、2020年11月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至青岛市市北区**路**路路口处,向杜某某贩卖冰毒(协议价1400元),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两包冰毒,重量分别为0.54克、0.42克。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举报有贩卖毒品嫌疑,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郑某某系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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