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向周某甲、周某乙、孙某某、安某某、赵某某等5人贩卖冰毒9次,共计贩卖冰毒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以每袋700元的价格向周某甲贩卖冰毒各1袋,每袋冰毒约0.5克,共计贩卖冰毒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甲证言、周某甲微信收支明细、周某甲辨认笔录、周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甲司法鉴定意见书。
2、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5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分4次向周某乙贩卖冰毒6袋,每袋冰毒0.5克,共计贩卖冰毒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乙、周某甲证言、周某乙微信收支明细、周某乙辨认笔录、周某乙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乙司法鉴定意见书。
3、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每袋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1袋,每袋冰毒0.5克,共计贩卖冰毒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证言、郑某某微信收支明细、孙某某辨认笔录、孙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4、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每袋650元的价格向安某某贩卖冰毒1袋,每袋冰毒0.5克,共计贩卖冰毒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安某某、周某甲证言、安某某微信收支明细、安某某辨认笔录、安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
5、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每袋7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冰毒2袋,每袋冰毒0.5克,共计贩卖冰毒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证言,王某甲、赵某某微信收支明细,周某甲辨认笔录,赵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瑞芳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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