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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室。2019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联系吸毒人员杨某某要一起吸食毒品,为此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给郑某某。同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楼下,并与杨某某一起将这些毒品吸食。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一次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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