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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8〕76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昆明市盘龙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男子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净重0.11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又在被告人郑某某位于**小区**栋**号的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8.48克、电子秤一台、现金人民币3000元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称量、取样、扣押记录及照片、收缴毒品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抓捕视频、搜查视频、毒品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秀娟

2018年8月15

附:

    1.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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