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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笔架北路青云新村8号楼503房,贩卖了重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50元。

2019年11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笔架北路青云新村8号楼503房,贩卖了重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740元。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旧城南门街中华茶楼后面,贩卖了重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40元。

2019年11月13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旧城南门街中华茶楼后面,贩卖了重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80元。

2019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陈某某人民币22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笔架北路青云新村8号楼503房准备交付毒品给陈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某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手机一台;2.书证:亲笔供词、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等;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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