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0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购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约定进行毒品交易。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金色华庭小区东门一品炖汤店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2小包毒品给王某某指派前往该址的购毒人员江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其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小米手机1台、白色晶体状毒品7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瓶,在购毒人员江某身上起获交易的毒品2小包。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8.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毒品、小米手机1台,均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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