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区**巷**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从2018年2、3月份开始,将其弟弟郑某甲(另案处理)未销售完的毒品以及于2018年下半年至今从大同上家处购买回来的毒品,陆续以每包9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下列吸毒人员,从中获取利益。
1.2018年2、3月份至今,被告人郑某某陆续多次以每次100-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总计人民币大约6000多元。
2.2018年10月份左右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以每包90-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许某某毒品。
3.2018年冬天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毒品,总计人民币大约15000多元。
4.2018年12月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于某某毒品,总计人民币10000多元。
5.2019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娃蛋儿”,送快递),毒品,总计大约人民币12000多元。
6.2019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贾某某毒品,总计大约人民币7000多元。
7.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以每包9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共计20多次。
8.2019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郑某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两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刘某某5小包毒品,共计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9日13时许,丰镇市公安局干警在丰镇市**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疑似毒品6小包,经丰镇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重净重0.5449g,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6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自封袋五个,金色直板OPPO R9sk手机一部,银色电子称一台,五十五张正方形纸片,尖头塑料管三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保管凭证、人民币2530.5元(汇款单)、建行卡(6217000490006072604)一张,中行卡(6217858400006429178)一张,被告人郑某某对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和涉案物品的指认、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许某某、贾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丰镇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测试证书、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丰镇市公安局毒品称量笔录、对被告人郑某某位于丰镇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的住所进行搜查的笔录、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许某某、贾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对其购买毒品土料子(土制海洛因)往丰镇市运输毒品的贺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公安局在讯问被告人郑某某时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的光盘7张;搜查被告人郑某某位于丰镇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的住所时制作的光盘3张;称重录像制作的光盘1张;被告人郑某某通话记录制作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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