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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23刑满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融信第一城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从中获利5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微信账号、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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