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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号。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6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2年8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窝藏罪于1997年5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傍晚,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凤山村幼儿园附近的亭子处,将0.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手机通话记录等;

2.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尿检)报告;

5.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航

检察官助理:李心华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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