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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号。2019年5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晚上,通过电话联系,在吸毒人员林某某于潮州市湘桥区**路**号**幢**房的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黄某某吸食。

2.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一天,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黄某某吸食。

3.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2日,通过电话联系,在潮州市湘桥区中心医院正门对面百货副食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后吸毒人员林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带回家中与吸毒人员黄某某一起吸食。

4.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旁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

5.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5日,通过微信联系,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旁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6.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电话联系,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旁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

7.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在潮州市区奎元路与福安路交界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8.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旁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

9. 上宗同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旁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0.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通过微信联系,在潮州市潮安区**路**小店旁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贩卖毒品10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9.5克。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蔡祥歆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三卷;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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