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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新化县**镇将约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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