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 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2011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中午13时许,购毒人员邱某某用微信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被告人郑某某同意后,在其居住的武汉市硚口区**村**号**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邱某某10颗麻果(净重0.90克)、一包冰毒(净重1.08克),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从被告人居住地的桌子上,查获毒品麻果(净重0.33克)、毒品冰毒(净重0.60克)。经武汉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贩卖和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涉案毒品照片等;2.证人邱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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