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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委**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1999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在吉隆镇文明九路**住宿**号房赖某某承租的出租屋,被告人郑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各贩卖了一次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赖某某和蔡某某。2020年1月20日10时,公安机关在吉隆镇**宾馆旁边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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