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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东源煤矿岔路口以32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刚交易完毕被民警抓获,扣押一小包用黄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郑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4.39克。经鉴定,郑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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