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诈骗)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沟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登封市少林景区******附近等地,被告人郑某某冒充自己系银行贷款从业人员,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舒某某办理200万元养殖业大额贷款,以需要支付材料包装费、手续费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舒某某现金共计11.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舒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电子数据;5、辨认笔录;6、有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

检察官:周亚东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