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19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曾是罗湖交警大队的协管员,其为了牟利,于2014年3月份分别跟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编造谎言称:其能通过关系,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需每人交给其5000元作为定金。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均信以为真。
一、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郑某某人民币3500元,让其帮忙办理驾驶证。
二、被害人刘某乙分别于2014年3月至5月期间,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0000元交给被告人郑某某,让其帮忙办理石某某等四人的驾驶证。
2014年5月10日后,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便联系不上被告人郑某某。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罗湖区中兴路大圣网吧内被民警抓获。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刘某甲、曾某某、万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通话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官国城
2014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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