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县,住新疆阿克苏市**队**巷**-**号。因犯诈骗罪,2012年1月4日被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在阿克苏市**镇被告人郑某某以可以帮忙阿某某办理其儿子上学、为阿某某在**监狱服刑的哥哥办理担保出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受害人阿某某共计46000元。之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有诈骗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阿依努尔·阿西尔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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