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因犯诈骗罪,2012年1月4日被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在阿克苏市**镇被告人郑某某以可以帮忙阿某某办理其儿子上学、为阿某某在**监狱服刑的哥哥办理担保出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受害人阿某某共计46000元。之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有诈骗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阿依努尔·阿西尔

2020年7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