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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二天。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同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夏天,贺某某(耒阳市**超市有限公司出纳员,因犯挪用资金罪已被判刑)与耒阳市**超市有限公司的司机被告人郑某某相识,二人在2010年年初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2年5月3日、9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在澳门打伤人需要赔偿要求贺某某汇款,贺某某便挪用公司资金并按照被告人郑某某的要求分别将15万元及20万元转账至陈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33261********),陈某某均将钱取现后交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将35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表、欠款金额确认书、营业执照、任职通知、任免通知、银行流水、出入境信息表、情况说明、账户查询表、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伍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罗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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