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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号**干休所**号楼**单元**室,无业。曾于2016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因其逃逸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上网追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伪造了奥迪Q7冀A*****和奥迪A8冀A*****两套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以两辆车为抵押物向被害人张某甲借款35万元,后郑某某以换其他车抵押为由,让车主将抵押车开走,后郑某某逃匿,致张某甲损失35万元。2017年6月1日,郑某某家人赔偿张某某3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2018年3月31日,郑某某将从上海租赁的浙J*****宾利轿车以5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张某乙,约定抵押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2018年4月2日,浙江杭州人汪某某将浙A*****兰博基尼轿车以月租11万元的价格租给浙江某某豪车租赁公司的钟某某;当日,郑某某谎称租车拍电影为由,以每月13万元的价格从钟华处租赁该车并开回石家庄;4月8日郑某某便将该车以9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乙,约定抵押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后两辆车被租车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强行开走。抵押到期后,郑某某逃匿。 

因急需用钱,张某丙(另案处理)与崔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租车后变卖骗钱。2018年7月21日,张某丙于从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京F*****兰博基尼轿车并开回石家庄,崔某某与郑某某合谋,于7月25日15时许将该车以70万元的价格“死抵”(卖)给被害人刘某某和杨某某。交易完成后,当日16时30分许,张某丙收到崔某某5万元定金,后因亲友规劝,张某丙欲取消交易将车赎回,并于7月26日14时许将5万元退给崔某某。在多次找崔某某要车无果后,张某丙联系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7月28日2时许将该车从“有车以后”修车厂强行开走。取得赃款后,郑某某转给崔某某92160元(已收缴);为偿还借款,转给吕某某120500元(已收缴);郑某某得赃款477340元(未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理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19年5月8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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