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居委会**路**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20年1月19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金某甲(被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使用其弟弟金某乙的身份信息,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商业街华强广场F座1427号,通过河北**快递寄出化妆品一件,虚构收件人为厦门市湖里区马垅后蒲90号郭某某1667331****(临时非实名手机号),并保价19500元。 2019年5月18日在得知该快递已经到达厦门后,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金某甲到达厦门市,二人商量后让郑某某从快递投送点取走快递后,金某甲以收件人“郭某某”未收到快递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速运有限公司,骗取河北**速运有限公司17082赔偿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录像截图、辨认笔录、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银行转款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金某甲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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