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务农。2013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边某某(已判决)向河北省无极县居民张某某手机发送有申请信用卡的链接的短信,被害人张某某点进链接按照提示输入了自有信用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和预留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以后,陆续收到开卡成功和消费10000元的短信提示,该10000元被郑某某与边某某在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兴业银行ATM机上取走,张某某于当日报案至无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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