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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既无口罩货源又未实际组织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支付口罩款人民币6300元,并在收到转账后将李某甲微信拉黑。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将骗取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庆元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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