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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2003年11月19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357000元予以追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晋中市**棚户区及**街改造中,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变造的营业地址为榆次区**街**巷**号的山西**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获得政府部门对经营户的一次性补偿款6万元,奖励6万元,共计12万元。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将12万元退还榆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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