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微信群发布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额温枪的消息而与被害人结识,后通过提供虚假的快递单号或发送其他物品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57881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并将被害人拉黑,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2月15日、2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以每个3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500个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定金、尾款共计1500元,后仅向被害人发货口罩3个并将其拉黑,非法骗取1491元人民币;
(二)2020年2月16日至22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以每个3.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方某某的中间人王某某销售3500个口罩的事实,骗得中间人王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11200元,并致使被害人方某某通过王某霖向王某某转账12250元用于购买该3500个口罩。收款后,被告人郑某某仅部分发货、仍有1500个口罩未向被害人方某某发出。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又谎称以每把3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方某某销售3把额温枪,骗得被害人方某某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1140元。
在发送了虚假的快递单号被识破后,被告人郑某某虽同意向被害人方某某退回1500个口罩款及3把额温枪的款项共计6390元,但其始终未退并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三)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以每个3.3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某销售20000个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66000元,后仅发货5000个口罩并拒绝与被害人联系,非法骗取48000元人民币;
(四)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以每个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赖某某销售2000个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赖某某在花都区内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2000元,后其向被害人发货耳机一副,非法骗取2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栩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本案起获的通讯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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