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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条*号院*号楼*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亲戚能够帮助被害人万某某的儿子办理铁路的正式工作,获取了被害人万某某的信任。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办理工作疏通关系需要2000元的烟酒钱,被害人万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园附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某某转款2000元;次日,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办成工作至少需要170000元,需先支付50000元的定金,被害人万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向被告人郑某某的银行卡存款50000元。至2019年6月,因办理工作无果,被害人万某某要求被告人郑某某退还钱款,被告人郑某某将52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款。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被害人万某某100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万某某4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310****。 

2.移送: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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