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青川县居民李某某,郑某某向李某某称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李某某便提出向郑某某购买,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以每个口罩2.3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交易。此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支付6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2600个医用口罩。郑某某在收取李某某微信支付的6000元钱货款后,便将李某某的微信拉黑,致使李某某与其失去联系。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赃款6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在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的手机2部,银行卡1
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紧缺的机会,故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灵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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