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剑阁县**镇**村原支部书记郑某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得知自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可以领取养老金。遂萌生了把年龄改大提前领取养老金的想法,于2012年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将实际出生日期1956年**月**日更改为1953年**月**日。在缴纳保险费后,于2013年10月办理退休,2013年1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至2019年7月共领取养老金69546.09元。郑某某实际出生年龄为1956年**月**日,正常享受待遇时间应为2016年**月,至2019年**月应领取养老金33171.99元,其通过更改年龄骗取养老金36374.1元。案发后郑某某主动退回养老金69546.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年龄,骗领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0元人民币,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升礼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