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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下午,在被害人徐某某位于本县官路镇萍溪村的家里,被告人郑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钱财,谎称自己有个朋友在杭州做园林项目,投资10 000元年底连本带利可以拿回15 000元。在被告人郑某某的诱骗下,被害人徐某某将10 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郑某某。上述钱款后被被告人郑某某挥霍一空。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路桥区路北街道梦园小宾馆701房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一张;

2.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借条复印件、银行取款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前科查询、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顺丰速运订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2月2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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