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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以养羊的名义向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了10万元贷款,由阜平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经查,郑某某在贷款发放后没有将款项用于养羊项目且自2018年8月开始拖欠贷款利息,后造成阜平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人民币102964.25元贷款本息。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于2020年10月12日代其向阜平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985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积极返还被害人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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