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的妻子邵某某逝世,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应当到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销邵某某的社会保障卡而不去办理,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隐瞒其妻子邵某某逝世的事实,使用邵某某的社会保障卡骗取养老金69393元,郑某某到案后退还赃款2.5万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经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材料、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材料、结婚证、火化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预览表、工商银行卡银行流水、业务回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诈骗金额693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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