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郑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军诈骗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军在微信、快手等社交网络平台冒充青年女性先后与多名男性聊天,假称与他人谈恋爱以取得对方信任后,多次虚构各种理由要求对方给其微信号为******、昵称为“一个人的伤”的微信账号转账,分别骗取被害人胡某某8832元、被害人陈某某40600.33元、被害人甘某某应11920元,所得账款共计61352.33元已消费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文档及截图、银行交易清单、通话清单等;2.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甘某某应的陈述;3.被告人郑军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5.相关微信账户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 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郑军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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