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郑鹏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号,住宁德市蕉城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鹏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鹏飞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郑鹏飞向身为保险业务工作人员的被害人蔡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谎称其手中有一批被海关扣押的走私车辆,要求蔡某乙等人为该批车辆测算保费,并告诉蔡某乙等人可以直接向其订购车辆。被害人蔡某乙等人接受郑鹏飞提出的测保业务后,信以为真。被害人蔡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向其预订了6部车辆并支付了定金190000元,后因车辆迟迟无法到位,蔡某乙等人要求郑鹏飞将款项退回,但郑鹏飞称钱暂时无法拿回,予以搪塞。
被告人郑鹏飞博取了被害人蔡某乙等人信任后,蔡某乙向其咨询能否帮助其获得贷款额度。郑鹏飞在与兴业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并不熟识的情况下,谎称其能通过李某某为蔡某乙获得贷款,并以需要关系费为由于2019年6月收取蔡某乙人民币100000元,并要求蔡某乙将钱转入与李某某无关的吴某某账户之中。之后被告人郑鹏飞又告知蔡某乙交通银行内部有贷款额度,谎称李某某可以帮助办理,需要200000元的关系费用。为让蔡某乙支付费用,郑鹏飞还称其母亲陈某甲可以帮助垫付100000元,蔡某乙现在只需支付100000元就可以办理。蔡某乙信以为真后,通过陈某乙的账户向郑鹏飞提供的郭锐账户汇款100000元。
至2019年,被告人郑鹏飞从被害人蔡某乙、陈某乙等人手中骗取人民币390000元,且均已被其挪作他用或用于个人开支。在2019年12月份,被害人蔡某乙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郑鹏飞写了一张390000元的借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车辆明细、消费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借条、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乙、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鹏飞的供述与辩解;
5.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被害人蔡某乙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二、2020年2月,被告人郑鹏飞向外谎称其有大批量口罩、额温枪等涉疫医疗物品货源,以获取他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货款,之后将货款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2月4日至同月12日,被告人郑鹏飞以可以拿到口罩现货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的货款共计人民币53750元;
(二)2020年2月12日至同月20日,被告人郑鹏飞以可以拿到、口罩额温枪现货为由,以先收取货款后谎称货物未能到货直接退款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和郑某某的信任,继续向其多次订购额温枪、口罩并支付货款,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及郑某某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51380元;
(三)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郑鹏飞以可以拿到额温枪现货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戊的货款人民币192500元。
202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郑鹏飞共计骗取人民币497630元。
被告人郑鹏飞于2020年2月24日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截图、顺丰快递邮寄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陈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丁、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郑鹏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76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鹏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玉亨
检察官:肖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郑鹏飞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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