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虚构自己是“湖南省乐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湖南省乐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帮着争取项目资金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黎某某、龚某某、郝某乙信任后,以申请项目资金需要报名费、做资料、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三被害人11余万元现金以及香烟等财物,无力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5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害人黎某某为获得项目资金,按照被告人郑某某的要求,多次给郑某某微信转款,共计14588.88元;2019年3月4日,郑某某将黎某某银行卡内的9900元现金取走。为掩盖犯罪事实,2019年11月,郑某某从他人处赊购铁丝围网和钢柱后,让黎某某拖走部分所购物品。
2019年4月6日至同年8月29日,被害人龚某某为获得项目资金,按照被告人郑某某的要求,多次给郑某某微信转款,共计28000元;期间,郑某某将龚某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现金取走,并拿走龚某某购买的十条和天下香烟。为掩盖犯罪事实,2019年10月,郑某某从网上购买10张课桌椅后交付给龚某某。
2019年6月6日至同年12月9日,被害人郝某乙为获得项目资金,按照被告人郑某某的要求,多次给郑某某微信转款,共计30000元;2019年6月18日,郑某某收取郝某乙现金20000元。为掩盖犯罪事实,2019年11月,郑某某从他人处赊购铁丝围网和钢柱后,让郝某乙拖走部分所购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郝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龚某某、郝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卢莎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