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郑某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在惠州市从事**外卖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景先后两次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经查,具体的事实如下:
1、2020年初,被告人郑某景使用**聊天工具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同年2月7日,被害人张某勇通过朋友陈某星介绍后加入**群并在群内向被告人郑某景求购口罩,双方谈妥价格、数量后,被害人张某勇于同年2月8日至9日,通过**向被告人郑某景指定的账户分三次转入人民币40250元。得手后,被告人郑某景将被害人张某勇及介绍人的微信删除,被害人张某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20年5月,被告人郑某景在**兼职群发布招聘礼仪模特的虚假广告,被害人王某看到广告后信以为真,通过**联系到被告人郑某景。此后,被告人郑某景在同年5月27日至6月17日期间,以交纳服装押金、灯光押金、服装租金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合计人民币10520元。得手后,被告人郑某景将被害人王某的微信删除,被害人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统计,被告人郑某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077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郑某景自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星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勇、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景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涉案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珊珊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景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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