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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幢**室。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丁和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虚构有耳温枪、熔喷布购买渠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黄某甲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71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有耳温枪购买渠道,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货款人民币116000元。

2、2020年2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有耳温枪购买渠道,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货款人民币4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36000元。

3、2020年2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有耳温枪购买渠道,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货款人民币59800元。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46800元。

4、2020年4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有熔喷布购买渠道,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货款人民币57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黄某甲、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扣押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甲准

检察官助理   黄  勇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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