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8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能以内部优惠价格帮助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爱等七人购买“**街道**村和**村老年房项目”的老年房,利用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浙江**有限公司**两村老年房项目预付专用章”,冒用该项目部,分别与许某某、陈某某爱等七名被害人签订《房屋预付款合同书》,骗取每名被害人购房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7.5万元。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街道**KTV门口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国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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