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刘某某得知张某某在淅川县城的某某厂因公路扩建需拆迁,但是赔偿金额太少准备找人解决此事。郑某某得知后称自己认识南阳以及北京的领导,可以帮助张某某解决,并且有能力在拆迁赔偿款上多给张某某要一百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的企业再建扶植资金。随后,郑某某以给上级领导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四次向张某某索要现金14万元及烟酒等物品。其中,2018年6月份,郑某某以找南阳市人大主席和北京的一个关系为由,向张某某说要5000元及烟酒等物品;2018年6月中旬,郑某某以南阳市人大主席秘书来淅川需要送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现金25000元;2018年7月8日,郑某某以给领导送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现金60000元;2018年7月28日,郑某某以领导催着要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现金50000元。期间,张某某为了得到郑某某的帮助,送给郑某某柜式格力空调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