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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山市上余镇苦叶田村原报账员,住江山市上余镇望江村望江二区**号(户籍地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时任江山市上余镇苦叶田村的报账员。因江山市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界定工作,郑某某、祝某甲、祝某乙带领负责测量工作的廖某某一起进山测量苦叶田村第五生产队各户的山林面积。测量完成后,因部分农户不同意申报公益林,第五生产队的山林无法整体申报,郑某某和祝某甲、祝某乙三人决定独立申报。后郑某某从廖某某处得知其户内山林测量面积被误测为392亩,而其林权证上仅为50亩。为了掩盖山林面积被误测的事实,郑某某通过假冒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签字、私盖村委会公章、虚假公示等方式伪造申报材料,并逐级上报审批获得通过。2017年至2019年期间,郑某某共收到公益林补助款39200元,其中骗领补助款34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表、立案书、省级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登记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拟界定山场公示公告、公示结果报告、归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祝何水、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雄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江山市**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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