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10时许,在武陟县龙源路“腾飞”汽修厂内,被告人郑某某在借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赌博时,虚构向刘某某的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转账9000元的事实,让刘某某使用支付宝向其提供的支付宝上转账9000元进行赌博,赌输后驾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磊
检察员:朱廷磊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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