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0日,武威**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赵某某收到一封QQ邮件,该邮件自称为公司董事长“于某某”,安排赵某某从公司账户中向广西茂名市**有限公司转入226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将公司账户中的226000元通过甘肃银行转入指定的账户后,当日该款就通过茂名市**有限公司分流到广西钦州市农行、工行、广西农信银行等二级账户的银行卡上,通过一级账户分别向18张二级账号分流后取现。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系犯罪所得,与覃某某(已判决)、郑某甲(已判决)共谋后,分工协作、采用戴口罩伪装方式,将一部分该二级账号银行卡分别交于覃某某、郑某甲。覃某某持银行卡,通过广西钦州市北部湾银行、交通银行ATM机取出现金人民币39800元交于郑某某,郑某某给被告人覃某某分得赃款4000元。郑某甲通过钦州市农信银行、交通银行ATM机取走现金43000元,获取非法利益5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在钦州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交通银行钦州分行持二级账户的银行卡(银行卡尾号分别为6293、0248、3334)共取走赃款79200元,从中获利5000元。三人总计取现16.2万元扣除获利部分后将剩余赃款交于“上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采用遮挡等方法伪装后,持他人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机,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百一十二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归案,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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