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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 ,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想在南宁市购买商品房,便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二人买到低价商品房,并以此为由多次从张某乙、张某甲处共骗取人民币15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银行流水清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通话录音、拍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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